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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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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興建房屋期滿後歸地主 是否要繳買賣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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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王先生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他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地主同意他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作超商使用,地主為維護權益,於訂約時要求在土地租約期滿後,該房屋直接給地主,這樣的情形是否要繳稅?

  地稅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但是如果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地稅局指出,最近坊間常見的租地建屋型態,大都是承租人向地主租地作營業或倉儲使用(例如超商、賣場、餐廳、物流及保稅倉庫等),因租期長達數10年之久,地主常常要求在土地租賃契約書上載明,於土地租賃期滿後,房屋直接給地主,或是興建房屋要申請建造執照時,直接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凡類似前述情形者,均應課徵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電子報 2021.08.25
【記者/劉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