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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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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經過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不能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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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鄭小姐向地方稅務局詢問,重劃後經過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能不能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除了可以檢附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申請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重劃費用外,計算出稅額後還能再減徵40%;但重劃後經過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得適用上述減除及減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重劃後經過繼承,繼承人再移轉土地時,該繼承人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又該繼承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亦即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因重劃而發生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登記後嗣再移轉時,已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不能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