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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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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故合意解除契約而回復所有權,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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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民眾詢問,土地買賣雙方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合意解除契約,可否持解除契約協議書逕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返還所有權登記。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妥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而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乃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故申請人需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者,其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故民眾在進行不動產移轉時應謹慎思考。欲了解相關租稅資訊,可撥打本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