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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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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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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四大要件,包括必須辦完戶籍登記、無出租營業、一屋為限及取得金融機構單據等,必須符合要件規定,以免被剔除補稅。

  為減輕民眾買房壓力,所得稅法提供納稅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但納稅人在列舉扣除時必須注意相關要件。

  首先,這項扣除額是希望協助民眾購買房屋自住,因此必須有購賣自用住宅事實,才可列報。國稅局表示,所購房屋須登記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完成戶籍登記。

  其次,房屋必須符合自住條件,也就是不能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否則都將無法適用這項扣除額。

  第三,國稅局官員提醒,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必須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年以30萬元為限。

  第四,民眾須取得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相關單據,例如繳息清單等。

  國稅局以常見錯誤來舉例,陳先生在2016年底首次購屋,並向銀行借款支付利息,陳先生所購買的房屋是作為自用住宅,但卻沒有將戶籍遷到新屋,這種情況下,即使陳先生其他條件都吻合,但2017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仍無法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假設在國稅局輔導下,陳先生2017年把戶籍遷到新屋,在2018年5月報稅時,就可以列舉扣除2017年度的購屋借款利息。

  官員另外提醒,如果貸款購買自用住宅,之後借新還舊「增額貸款」所增加的利息支出,並不屬於原始購屋借款利息,因此就不能列報。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報稅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記得注意各項要件,以避免不熟稅法規定遭到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2.0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