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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 - 何謂非自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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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自願因素: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第11004575361號公告,自然人與法人非自願因素交易分有以下狀況:
 
自然人:
一、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等理由,須離開原工作地。
二、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
三、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遭強制執行。
四、因家庭成員(詳法令)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
五、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
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交易其應有部分。
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因無足夠資力償還。
 
法人:
一、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
二、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遭強制執行。
三、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交易其應有部分。
四、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依銀行法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
 

本文係參考財政部、內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各公開資訊編撰而成。

更新日期:2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