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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務專區 [ 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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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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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1)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三、契稅計算方式 

(1)契稅的計算公式:契稅稅額=核定契價×稅率
(2)契稅案例 

申報時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

案例一:

房屋(不含土地)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二:

房屋(不含土地)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即500,000元×6%=30,000元

案例三:

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某甲於100年7月1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00年7月30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00年8月4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000元,且當事人要求依此價格計課,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即800,000元×6%×1%=480元。

案例四: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800,000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300,000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給付契稅總額為82,000元(56,000元+26,000元)

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1,300,000元×2%=26,000元 
2、500,000元 ×6%=30,000元 
3、合計為:56,000元

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300,000元×2%=26,000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更新日期: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