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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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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土地未過戶就轉賣恐挨罰 最高處移轉現值2%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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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114年1月24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買賣土地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而再行出售者,最高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稽徵機關可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0.5%至1.8%等不同程度處罰,如查屬故意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但若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其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A先生於115年2月2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購入B先生土地1筆,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旋即於114年3月6再行出售該筆土地予C小姐(土地移轉現值為120萬元),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逾100萬元至250萬元者,按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處0.5%之罰鍰,所以A先生應處罰鍰6,000元(=土地移轉現值120萬元×0.5%=6,000元。

  土地買賣訂約後,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完成後,才可以再辦理第2次移轉,以免荷包失血。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