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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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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不成反補稅?揭開「捐地換容積」在營所稅申報中的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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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稅務機關近期查核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