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財稅新聞
[ 2025-08-19 ]

字體大小調整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收藏

列印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4年9月1日開始,為期1個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但若符合特定情形者,可免辦暫繳申報,或免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營利事業按照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可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