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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是什麼?徵收流程?徵收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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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是什麼?

簡單來說,指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經重新劃分整理後,再予支配使用或出售、出租者,謂之為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新地區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分宗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性之綜合土地開發事業方式,以促進地區之建設發展,達成土地整體開發利用為目的,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

辦理區段徵收的好處,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完善的公共設施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區段徵收流程?



區段徵收補償方式?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是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計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徵收補償計算方式,應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等二種方式選擇一種作為補償。

(一)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

(二)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即審查,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如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