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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徵收的目的?一般土地徵收流程?徵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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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徵收的目的?

  「一般土地徵收」是指辦理完成後,地主領了補償金後就失去所有土地權利。

  一般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

  為規範土地徵收作業,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於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專法,並於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價徵收補償等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土地徵收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土地徵收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議核准後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通知及發放補償費等作業,俟依法補償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

一般土地徵收流程

(一)需用土地人舉行事業計畫公聽會。
(二)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三)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申請徵收。
(四)本部設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五)本部核准。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及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公告之日起禁止分割、合併、設定負擔及增加工作物;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異議)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償費。
(八)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將存入專戶保管)。
(九)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
(十)限期遷移。
(十一)囑託登記。

一般土地徵收之補償

  一般徵收之補償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補償、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遷移費。

  此外,對於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土地徵收時,原則上土地改良物須一併徵收,但在下列情況下,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1)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2)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4)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