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務專區 [ 房屋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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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誰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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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誰要繳稅?

  修法後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其他情形: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房屋設有典權人:典權人

●房屋共同持有:共有人推定一管理人繳納;未設管理人則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

●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則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年度中房屋買賣,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舉例】甲(賣方)與乙(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人甲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繳納;若在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在乙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繳納。